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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经营权流转

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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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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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告

项目名称

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经营权流转

项目编号

2025HDWNA00344       

委托方

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流转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农村局       联系电话:******

公告、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5年4月15日19:00始至2025年4月2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4月15日19:00始至2025年4月2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流转标的

土地位置

面积

用途

流转期限

流转底价

交易保证金

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经营权

详见备注

11000亩

农作物

种植

10年

598元/亩/年

65.78万元

备注:1.标的坐落位置:该标的位于来安县新安镇永兴村(东至孙桥村边界,西至南谯区新塘村边界,南至姜湖村、秋桐村边界,北至南谯区唐庄村边界)。

2.该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委托方实际移交(测量)面积为准,流入方不得以该项理由放弃中标。流转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标的的相关证明,方便流入方办理相关证照。

3.流转期内,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归属流入方,相关土地补偿款归属委托方。

4.标的尚未清空委托方承诺该项目成交后,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之日前将该土地清完毕若不能按时清空移交,委托方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民事纠纷与法律责任。

5.意向流入方须自行了解当地有关政策法规,如因上述原因导致无法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自行承担责任。

6.本公告标的图片已经以附件形式上传,请意向承租人自行查阅公告中相关附件。图片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意向承租人实地踏勘为准。

标的使用要求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不得改变现有土地使用性质。

2.流入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坏,不得破坏原有田埂,不得污染土壤、水质;禁止闲置、荒芜土地,禁止占用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委托方有权收回土地并追究相关方责任。

流转价款

1.流转期内,流转价款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每两年递增13元/亩,最高递增至650/亩/年,若本项目成交价等于大于650/亩/年,流转价款不再进行递增。

2.除土地的流转价款外,流入方需另外支付土地管理费30元/亩/年、水费15元/亩/年给委托方。

3.前五个年度流转价款、土地管理费及水费在合同签订一次性付清,从第六个年度开始,流转价款、土地管理费及水费在对应流转年度开始前的5月31日前支付,先支付后使用。

4.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对意向方的特别要求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流转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流转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流转期内,流转标的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合作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四)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五)《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或终结时,流入方投入的土地平整部分及地上设施等不可拆除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在合同期满或终结前由流入方将地上作物自行处置完毕,并将流转土地平整后在合同期满或终结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六)交易双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土地流转合同》。

四、流入方确定方式

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流入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农村产权”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易保证金如下:

户名:******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5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咨询电话: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亩/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村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交易保证金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利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交易文件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来安县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主任联系电话******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551-66223103、******        

联系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办公室

项目咨询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滁州市来安县人防联合体大厦5楼大厅

技术咨询电话

0512-******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


合同编号:       

(参考使用)

 

 

 

安徽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集体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序号

地块

名称

地块代码

坐落位置

面积(亩)

土地类型

备注

西

1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土地无设施设备。 □土地有设施设备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土地设施设备租赁期间归乙方使用(后附清单)。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届时新的评估价重新挂网招租成交后签订租赁合同。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租金标准。

1.货币资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评估价   元(大写:     ),成交价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公斤(大写: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 具体调整方式: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日前支付租金               (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日前支付( 后一) 年租金    元(大写:      )。

3.其他:                  

(三)履约保证金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另需交付    履约保证金方。履约保证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方。合同解除后,乙方如无拖欠租金等违约行为的,凭收据原件,甲方十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利用该保证金冲抵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如因自己行为不能提供甲方原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或有违约情形的,甲方将不负责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四)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其他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承租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4.其他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收承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费用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符合当地产业规划,不得造成水土流失或沙化;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承租土地,禁止改变承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承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承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该土地;

5.乙方经营土地所产生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须按时交清费用,逾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所欠费用

6.乙方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方村集体的农民就业

7.租赁期间,涉及到的一切经济纠纷、安全事故、环保问题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8.承租人承担关于该标的产生的一切税款;

9.其他                                      

 

九、其他约定  

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未按时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再继续续约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甲乙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任(何)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五)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法定、约定解除的除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解除合同书,在解除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六)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七)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方按约定结算租赁费用,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或解除      日内返还甲方土地。

(八)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时,甲方依法收回出租的土地,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乙方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乙方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归甲方所有并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乙方限期撤离,标的物恢复原状。因拆除造成标的物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规定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不予退还。对于该标的物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土地经营权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      %的违约金不超过30%,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土地经营权转租的

2.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或沙化,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逾期超过一个月的;

5.租期超过一年的,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次年租金提前一个月缴纳

6.合同到期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    (大写:        作为违约金

(二)在租赁期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方非法干预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合同期内将土地另租他人的

3.其他:                                   

(三)任何一方违约,在对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损失)。

租赁合同到期后,乙方若未能按甲方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或及时清理乙方产生的地表附着物,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在租赁地块上的一切物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应当立即通过书面、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否则应当承担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村社,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负责人/农户)签字: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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